西窗法雨读后感(10篇范文)

《西窗法雨》读后感是对阅读法律类书籍后的内心感受和思考的总结。它主要关注阅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情感共鸣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评价和反思。读后感通常包括对书籍内容的概括、个人…

《西窗法雨》读后感是对阅读法律类书籍后的内心感受和思考的总结。它主要关注阅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情感共鸣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评价和反思。读后感通常包括对书籍内容的概括、个人观点的阐述以及对法律制度的启示和领悟。接下来,小编为你分享一些西窗法雨读后感的范文,供你参考学习!

西窗法雨读后感(10篇范文)插图

西窗法雨读后感1

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无奈莫过于做一道法律与道德的单项选择题,无论选择了哪个,都是对心灵的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这是对于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来说的,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生存,却不能游刃有余。然而,对大多数理性的人而言,学法的价值便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衡平!

我很坦诚地说自己便是一个过于感性的人,就仿佛我明知樱花很美,却仍然会对它不屑一顾甚至是讨厌。当我恨一样东西的时候便会失去理智地恨有关这样东西的一切,就仿佛樱花之于日本。恨一个民族,也连累了一种花,这是否是一场花的劫难?其实,历史的铭记并不是为了仇恨的延续,宽容也并不等于背叛,不去承认也无法抹杀樱花之美。

一场理性与感性的厮杀,当理性一次又一次败北时,我仍徘徊于感性的边缘,这样的坚守是否是一场错误?我该何去何从?

翻开《西窗法雨》,一口气看完《苏格垃底的慎重》,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垃底的选择。这种慎重是否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米兰达警告”,明知法律存在实体不公,却要抛弃法律的个体正义去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那么,身为法律人则更应该理智地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否则将深陷在情与理中不能自拔。那么,将法律道德化是法律的一种倒退还是升华?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却宁愿去信奉“以暴制暴”的原则,但是,如果用一种暴力去打击另一种暴力能为我的情感所接受的话,为什么

我就不能接受用生命去维护正义?哪怕这种正义并不见得完善。如果“以暴制暴”能让我们得到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对现实不满的快慰的话,那么苏格垃底的选择则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伟大的震撼!就仿佛任何一座江山都需要白骨的堆积,任何一条探索正义的道路都需要血和生命的祭奠!我们这些学法的人是否更应该对苏格垃底的选择肃然起敬?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下面这个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讲述了一个叫乔治的青年闯入皇家机场内游玩而被起诉的案例。当所有人都认为对乔治的起诉毫无转机的时候,乔治的律师却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这样的理由成功地钻了法律的空子,他认为乔治进入了禁区,并没有违反《官方机密条例》“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为……”的规定。起初在我看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不过是这个律师玩的一个文字游戏,纯属诡辩。如果这也算人的一种智慧,那么就纯属“混蛋智慧”和“无赖智慧”了,显得法律很白痴,法官很弱智,而那个律师要么是哗众取宠借以挑战法律漏洞来炒作自己,要么就是个无赖!作为律师,究竟是千方百计打赢官司?还是更应当心存一种对正义,对法律的敬畏?这是一个职业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我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漏洞和潜在危机,促使立法者必须具有更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如果把每一件事都不能尽善尽美作为它潜藏危机的托词的话,我们又有什么必要去信任甚至信仰法律?而立法者又怎配称为精英?

《西窗法雨》讲述了很多法治于人治所体现的优越性,而且从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中国法律做了比较,甚至是提出一种前瞻性建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中国的法律正在从人治中逐渐走出,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作为一个文科生,曾经的我们是感性的,在太浪漫主义的驱使下无法回归现实而在成长的道路上彷徨过。然而,理智要求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个体主义,而是衡平,当他们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要随时调整道德和法律的砝码,将损害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为此而牺牲一些东西。

西窗法雨读后感2

《西窗法雨》是刘星教授在《南方周末》的专栏上所写的漫笔合集,此书虽是严肃的法律题材,风格却是轻松而有趣。书中每篇小文章大多是结合具体案例,对欧美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研究,点到而不点透,引发读者思考,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文化研究启蒙读物。

我在大学时有个非常远大的理想——成为一名国际商务律师,一直都对法律相关的书籍、影视剧比较感兴趣,所以这本书我看得津津有味,对刘教授的一些观点也是深以为然。

在这里,我主要想谈谈法之背后的法官。一般来说,法律由法官解释和运用,法官称得上是法律的喉舌,甚至一些西方人认为法律就是法官说了算。本书的第四十篇《法官嘴里的法律》就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美国缅因州法院和马萨诸塞州法院遇到一起相似遗嘱纠纷案件——遗嘱证明人之一均是受遗赠人的妻子。根据当时美国的法律,遗嘱须三个证人证明。缅因州法院法官认为妻子可以作为证人证明遗嘱有效,而马塞诸赛州法院法官却认为妻子和丈夫是一家人,妻子证明给予丈夫的遗赠便是给予自己的,所以遗嘱无效。

本书的第五十九篇《自由心证》让我想起了以铁面无私、断案公正而万古流芳的宋代名臣包拯,在很多以他为原型的文学作品中他的断案风格与自由心证颇为相似。法定证据虽然可靠,但法律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法官的判断力正好是一个良好的补充。所以法律不只是立法者决定的,法背后的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赋予法律不同的解释。从许多现实案例来讲,适度的自由裁量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初衷——维持公正。在西方国家,必要时法官会将法律规定放置一边,运用更高的"公正"原则来判案。在国内,虽然也有这种勇敢的法官,但是为数不多。

在我看来,作为维护正义的法官,应该是圣人的化身,像影视中的包青天一样。但是现实并非如此,最近的司法改革中提出了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掀起了一股法官辞职的浪潮。有一位辞职法官说,辞职的原因是因为感受不到工作的神圣。这值得我们深思,虽说改革在不断进行、不断深化,但是方向和根本应该是最重要的。如果,法官们也只是机械照搬条文,立法只是在不停地打补丁,这样的法律体系是不是舍本逐末了?是不是忘记了最重要的道德伦理的标准和公正的初衷?法律是最低标准和要求,公正和神圣需要立法的明确,但最终实现却必须要道德的支撑。实现公正,就是让每个公民知荣辱、每个法官有尊严。

西窗法雨读后感3

在看《西窗法雨》时,看到了一篇“半法治”与“全法治”,何为“半法治”?“半法治”就是法律能约束别人,却约束不了统治者。而“全法治”则是,既能约束别人,也能约束统治者。

这篇文章里面讲到一则案例,一个叫赖特的英国特工在他的书中叙述了英国政府做的一些不光彩的事,当英国政府知道了赖特要出版这本书时,便立即要求法院发布不得出版的禁令,说此书有损国家利益,法院随即发布禁令,移居加拿大的赖特想,我在英国发布不了,我就在加拿大发布,当英国政府知道这件事后便赶到当地法院,要求发布禁令,被驳回。但更让英国政府恼火的,是国内的几家杂志社有转载这本书里分部分内容,英国政府便向法院起诉,但却屡败,英国法官认为在法律面前,政府和其他团体是一样的,这就体现“全法治”的精神。

但是这则案例引起了我的思考,如果当时的英国是个“半法治”的国家,那么,是否将会是英国政府获的这场案子的胜利?那么是否这本书也不能出版?那么,英国政府做的一些不光彩的事,也不会公之于众了。

通过这篇文章,我个人认为,即使“全法治”可能看似不近人情,但是比“半法治”更好,半法治,其实更多的规则掌握在统治者手里,法律约束不了他们,所以即使他们做了不可饶恕的事,依然可以不接受任何惩罚,但是“全法治”就不同了,政府和其他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即使你是统治者,触犯了法律也将受到惩罚,就像古时候的那句话“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西窗法雨读后感4

当我第一次看到西窗法雨的时候,书名非常富有意境,深深的吸引了我,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这是一本法学学术随笔。

西窗法雨曾在《南方周末》以专栏形式连载。我喜欢它的理由主要有几个:

首先,这本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它把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与文学理论中的艺术性有机结合在一起,系统地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理念和法制精神,给国人提供了换位思考的可能性。以《防患于未然》一文为例,它讲的是国外刑事法律中的保安处分制度。意大利男青年图伦兹因出身贫寒兼其貌不扬而自惭形秽,他的小肚鸡肠使其两任女友都离他而去,图伦兹因此对年轻女性不断仇视,时常幻想对年轻女子先奸后杀,并将这些狂想记录在日记中,有时对朋友大肆渲染。他不断显露出犯罪倾向,最终被法院判处隔离监禁并强制心理治疗。半年后,他的邪恶思想消除,恢复了自由。看了这个案例,我们不禁要问,仅有动机没有行为怎么也能判处监禁?这种事前惩罚对预防犯罪有利还是有弊,我国对此是否有借鉴的必要?一系列的问题引人思考。

其次,书的内容以法律为主旨,法律自然枯燥,但作者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作者不仅对西方传统法理学有着精深的研究,而且对法理学的后现代演变有着准确的把握。在《西窗法雨》中,作者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领略他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在这样的论说里,进入法律的智慧天地,享受智慧的乐趣。例如苏格拉底的慎重、包细亚的智慧、辛普森的命运等等,都是通过大量经典而有趣的案例故事,渐渐地将读者引向他要阐述的法律道理,调动着读者的法律思维与智慧。

第三,除了边看故事边学法,阅读这本书,我们还将看到法律与文学的完美结合。作者要讲述的是法律,但叙述手法却不那么法律,反倒在讲述与法有关的故事中筹划具有吸引性的修辞,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问题,使得文章充满知识性、趣味性与文学性。法律从文学中汲取了养分,可以让人们更容易去解读法律,理解和遵从法律,让法律更加蕴含和闪耀人性的光芒。着名法学家苏力先生倡导:为法官者,你要有法律的文学感。南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建光先生也曾在《法律与文学共舞》一书的序中写道:法官有了文学的修养与滋润,就更能增强对生活的感悟以及对人的行为举止的理解和把握,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做出更准确更公正更有效的判决。

因此,我认为,通过阅读这样以法律知识为主线,同时充满文学色彩的书籍,对丰富我们的法律知识,提高文学修养,将大有益处。

西窗法雨读后感5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有几则让我影响深刻。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言论?),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吗?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选择了饮毒。

它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方面:对待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因此,即使是恶法,苏格拉底依然选择了遵守。

赖特的英国前特工的故事讲的是一种“全法治”的精神,在法院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法律至上就是全法治,而王权或者政府凌驾在法律之上就是半法治,在中国,政府远比人民和法律更亲密。人们常说,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法治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说法一半对,一半不对。中国历史上都有法律,统治者都用过法律来约束被统治者,但统治者自己却不在法律的约束之中,这是中国古代“法家”所说的那一类法治。在西方,从古至今也有法律,在近代之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也和中国差不多,可到了近代以后,统治者也得接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法治。所以应该说历史上的中国是个半法治。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除此之外,《西窗法雨》还有很多鞭辟入里的见解,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西窗法雨读后感6

刘星带我们走进了一个新的小世界,在这个小世界里,我们一起跟着刘星,看着窗外的雨滴滴答答落下。

在《西窗法雨》这本书里,我们从不同的视角看到了不同的法与正义。

我将从四个自己印象深刻的问题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半法治”与“全法治”

法是中国古代法家的代表思想,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但多数情况下统治者自己不在法律约束范围内。

现在看来,法似乎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但并未完全脱离古代社会法的目的。在西方,近代以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和中国差不多,但到了近代以后,统治着也得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作者说:“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第二,政府旁边的法院

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我们转换视角,来看一看中国法院与政府间的关系。

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家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院和检察院是属于双重领导的国家机关,业务上是受上级院的领导或指导,而政治上是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人事、财物上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制约。法院的人事关系是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档次由同级政府的人事局在负责管理;法院的财政也是由同级政府的财政局支付。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没有干涉司法机关办案的权利,并且司法独立中也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

但法院很多时候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受到政府的干扰。甚至还要看政府的脸色。如何才能实现公正的审判呢?若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绝对隔离来实现,事实上这一点在任何国家都做不到。

科学的思路是:法律赋予政府机关财权,政府机关在法定的职责内向法院拨付经费,但这不意味着政府机关据此就有了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利。

同样的道理是,法律赋予了政府机关人事权,并不意味着政府机关在进行人事管理时就有了干涉法院办案的权力。

但如何来保证这种权力正确的实施不逾线,这正是我们司法改革要不断去完善的东西,应尽量用立法的形式将财权和人事权的行使程序明晰化,确保政府机关不在背后使绊子等。

第三,天赋人权

我们的权利是哪里来的呢?

仅仅是法律授予我们的权利吗?

西方人却秉持着不同的观点。

他们认为,人们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国家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利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

本人对此看法是比较赞同的,人们因为其本身拥有权利,所以才制定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公法与私法

作者在这一章节中提到:“中国现在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种分法,或许真会有些益处”。

如果按照这种分法都会带来什么?是否利大于弊呢?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探究。

刘星的这本《西窗法雨》从整体上来讲,篇幅短小,语言精炼,且从很多小事中映射出了大的道理,留下的问题和现象值得我们去深思,非常值得我们去阅读。

西窗法雨读后感7

在法理学的课堂上,这是老师推荐的一本必读书,当时的我以为这本书会跟《社会契约论》、《论法的精神》等众多法律书籍一样无趣、晦涩难懂,所以也就一直没有放在心上,细细地去品读。然而就在几天前,有人再次跟我谈起此书,说这本书不像是一本法律书,读起来轻松有趣。听了之后我心想这本书得翻出来读读了。

这本书是刘星教授的法学随笔文集,共有七十多个经典的法律故事,虽然看似讲的是法律故事,但却是透过每一个浅显易懂、甚至是大家所熟知的小故事传播背后的法理,引人思考。

每一个小故事,作者都能结合当下中国实际谈谈自己的感悟与思考,同时也能让读者思考其对当下中国的现实意义。法律是人所制定的,其稳定性与确定性难免会给其带来滞后性等缺陷,而当这种缺陷运用到个案中时,难免会有不公正的时候。在当下,我们有时也会讨论评价在法律运用到个案中时是否公正,而在面对这种不公正时,我们又该如何选择的问题。在本书的开篇《苏格拉底的慎重》中为我们展现了这位哲人在面对不公正的法律时的选择与思考,苏格拉底即使在知道对其审判的法律不公正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服从法律,接受法律对其的处罚。这位哲人对法律的慎重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我想这就是西方人对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权威性的认可,将法律当作心中的信仰,并通过自己的言行所表现出来予以维护尊重的典型吧。

程文超教授评价此书: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它不仅丰富了读者的法律知识,更是启迪了读者的法治思维,带给读者的不仅有横向的广阔视野,更有纵向的深度思考。这些都随着书中的那一个个小故事扎进了我们的心底,让我们再看待每一个实践案例与每一个法学话题时,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西窗法雨读后感8

在这次的经典阅读中我选择了《西窗法雨》这本书。在此之前也有法学专业的同学向我推荐这本书。看过序言,对这本书要讲述的故事和此书的风格有了大概的了解。所谓“西窗”代表的是西方的;而“雨”更形象的写出了这本书给人的感觉,如同沐浴细雨般给人滋润的感觉。作者用独特地笔法,将人们普遍认为庄重神圣的法律,用轻松地口气以故事的形式讲给读者听。这更为这本书增添了魅力。

翻看这本书看到的第一篇文章是《苏格拉底的慎重》。这篇文章讲述的是苏格拉底面对不公平的法律而服从刑罚的故事。对于这个故事,从古至今都充满了争议。大多数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做法过于死板,也有少部分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做法是正确的,而我就正是这小部分中的一个。我赞同苏格拉底的做法,我认为他这么做是对法律的坚持。而这不光是盲目的拥护,而是对法律精神的认可。纵然当时判苏格拉底入狱的那条法律是显失公平的,但是“违法者被判入狱”的准则却并没有出现问题。另一方面,我认为苏格拉底也是在维护法律的秩序。如果他本人因为这则法律的问题就去选择越狱,那么我想会有无数的后人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去试图逃避法律的惩戒。“公平”本来就是相对存在的,法律也是依据绝大数人认为的公平来制定的。“冤死”苏格拉底的问题不是出在法律的执行环节上,而是出在法律制定的环节上。经历社会的变迁最终被人们认同的“法治”正是因为它的稳定性和明确性。我认为要解决法律显失公平的问题应该着手于立法,而绝不是逃避或者抵抗法律的执行。所以,苏格拉底不是法律发展路上的牺牲品,我认为他是推动法律完善的奠基人。

虽然法治的稳定性和明确性是其最大的优点,但同时也成为了它的缺点。作者在《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中也提到了“法治”。此文中讲到了一个案例,因为“在禁区附近”和“在禁区里”而引发的争论。一男子的辩护律师成功的“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使法官束手无策。这样的案例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不少见。正如书中所说到“正是因为它(法治)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机调整;正是因为它(法治)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见过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此文中另外还主要提到“人治”,在此二者中我更青睐“法治”。因为法治虽然无法规定出“绝对公平”,但对于极大部分情况还是有据可依的,而且法律也是在不断完善的。而人治则不然。人治的基础是人的自觉自律,这个因素是无法控制的。例如人在极端情况下的失控以及人在利益面前的贪婪等诸多理由。作为法学学生甚至将来成为法律人,我们要做的就是参透法律的本质领悟法律的精神。从而不断地完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尽可能的完备,我认为这也正是治理社会应选择的最佳道路。

令我有新认识的一篇是《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以前我总认为法律出现的好处之一就是赐予人们权利。但在这本书中作者讲到“在西方人那里,倒是存在着法律权利和另一种权利即自然权利之间的区别。”虽然刚刚接触法学几个月,但是清楚的记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这正意味着这种权利是天生的和永恒的。另外,像人权等一些“自然权利”更是与生俱来的。书中的“这些人具有的权利,不是由国家法律决定的,而是自然存在的、与生俱来的。”这句话给我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原来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但是对于这两种权利我却产生了一点疑问:当自然权利和法律义务相矛盾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忠于自己的自然权利?那么法律义务是否应该被允许压制自然权利?例如:我们国家对于婚姻规定一夫一妻制,然而我们的自然权利中又有权自由选择配偶。如果一人同时选择两配偶,而对方两人也选择三人共同融洽生活。这种情况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又同时是此三人的自然权利。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我想应该还是要服从法律的,因为法律是总体维护每个公民的规则。至于法律和自然权利之间的矛盾,我想会随着法律的继续发展不断地减少二者之间的矛盾,但并无法完全绝对的消除。

法律既然有尚未能调整的矛盾那我们为什么还要遵守法律呢?作者在《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中提到了这个问题,但是并没有明确的解答。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就找不到答案。有的人遵守法律是因为认同法律的公平公正,有的人是惧怕法律的惩戒,甚至有的人是因为习惯。虽然目前仍存在一些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法律的存在还是使公民的生活、社会的秩序以及国家的稳定有了巨大的保证。所以我认为遵守法律是必须必然的,因为法律是唯一能把不同性别、不同民族、不同社会地位的人规范到一起的工具。只有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遵守规则社会才能正常平稳的运转,否则的话只会造成无法预期的混乱场面,于谁都无利。试想如果废弃了法律,人们之间的契约有无保证?婚姻不需要登记?遇害之后如何获得道歉和赔偿?种种问题都会涌现出来。甚至还会出现一些超出我们想象的荒唐事件,那这又和原始社会有什么区别呢?通过这些可以说明法律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存在推动了社会发展,给人们更多的安全感。正是因为法律能带给我们存在社会上的安全感,所以我们才要遵守法律,让这份安全感长久稳定地存在。

本书的结束篇名为《反省的能力》。苏格拉底唤起的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普通法”到“衡平法”的推进,发达工业国家对社会福利和义务的暗自思量。这些都说明“反省”的重要性。我们在社会生活中需要不断反省,而对于法律更要随时反省,因为法律是不断更新不断变化的。我国古语言“吾日三省吾身”;苏格拉底“在知道一种正义之时反思与之相对的正义”,反省一词被不断的提出。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修正案,这也正是对法律进行反省的结果。在这个反省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参考案例,查阅法律文献。从这些途径中我们可以看到案例中产生的矛盾,文献中出现的纰漏。从而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找出问题出现的缘由,探究问题解决的办法,再对法律进行修正。通过这样的方法法律便可以不断地发展。另外,对法律的反思不只是法律人的职责,而应该是每一位公民应有的意识。公民从生活中接触到的大事小事都可以联系到法律上,进而思考法律的优缺点。这样做不仅可以细致的反省法律,同时也更能够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做到全民反思可以更全面的完善法律的不足,实现法律与社会共同进步。

读罢此书我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作者用幽默的语气讲述了一个个国外法律的小故事,这些故事都充分体现了西方人的法律意识。通过读这本书我学会了一个法律人对法律应有的坚守,认识到了法治社会的重要性,明白了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懂得了反省法律的作用。最重要的还是对法律的一种新的领悟,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到了对法的认识。作为刚刚踏入法学大门的学生,这本书给了我很多的启迪。书中的一字一句都彰显着法律的魅力,让人从简短的语言中体会深刻的法律精神,引人入胜。此外,这本书中的案例中也点点滴滴的渗透着法律知识,有些是直接的,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的思考。从对于法律知识的一无所知到现在,到对于法律有一些初步的了解,再到现在对法学有了自己的认识,这本书带给我很多的感悟。读完这本书,我建立了初步的法律意识。对于身边的事物都试着站在法律人的角度思考,这个新的视角带给我新的收获。在读这本书的同时我也联系了课上学到的知识,比如“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等。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这本书的含义,也可以激发我对课堂知识的探索和渴求。总的来说,这本书带领我走进了法律的大门,教会我培养法律意识,让我离成为一名法律人又近了一步。

西窗法雨读后感9

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一下《西窗法雨》中我个人比较喜欢的两章,谈谈读完之后我的一些感想。

一、《西窗法雨》篇章

(一)苏格拉底的慎重 

柏拉图写过不少对话录,里面讲述了许多稀奇古怪、在中国人看来不可思议的故事,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最后,提问者便直截了当地告诉对方:“其实你并不懂,还是让我来解释所请教的学问是什么。当然,学问在你心里,只是你无法想起来,现在我帮助你回忆,就像帮你生小孩一样。”这样,便开始“助产”。正是因为经常运用这种方式向他人“请教”,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又称“诡辩学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刑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右映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迁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饮毒。在一般中国人看来,这种事情恐怕不难处理。既然法律本身就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实在应该堂而皇之越狱而去。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一个方面的深层意识。从古至今,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而且,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就此故事来说,苏格拉底和他的学生认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而许多雅典人却认为那法律再好不过了,我们恐怕就难以找到连当时大多数希腊人也接受的标准去说“就是苏格拉底正确”,或说“就是大多数雅典人正确”。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二)善良违法 

大概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有个叫亨利.索洛的西方人发表了一篇著名的演说。其中讲,一个在道德品质上无可指摘的人,面对要求人们违反公平、损害他人的法律,完全可以拒之不理,甚至不服从它,违反它。当然,违法的方式必须是理性、非暴力的,而且违法者必须有勇气接受法律的惩罚。他用了一个词来说明这种违法行为:善良违法。正是从那个时候起,这个词便在西方国家的政治领域中时常出现,不少人还真的以此为口号“以身试法”。大约是1970年,居住在英国威尔士地区的相当一部分居民,因为不满电视台播放的一些节目而拒绝按政府规定交纳电视接收费。原来,威尔士语与英格兰英语有很大区别,威尔士地区的居民习惯威尔士语,听英格兰英语特别别扭,可电视台就喜欢播放大量英语节目。这些居民不断向电视台及当地政府反映意见,要求作出一点调整,起码不要让威尔士语的节目太少了。电视台及当地政府却对此毫无反应。居民们出于无奈,开始拒绝交纳电视费。纠纷最终闹到了法院。有意思的是,初级法院的法官十分同情居民们,他们虽然觉得按照法律规定,居民肯定是要交费用的,但还是在要求其补交费用的同时免除了对他们的处罚。依政府规定,电视费要按时交纳,否则不仅要补交,而且要予以处罚。初级法院的法官看来是网开一面了。正因如此,英国高等法院下令撤掉了一批同情居民的法官,并在上诉审中判决加上处罚。而居民民则毫不犹豫地表示:宁愿接受处罚也要继续拒交电视费当然.在这里我们只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居民应不应该或可不可以违法拒交电视费,有人会说,不行他们认为,对于法律,不论觉得怎样不好,都应该遵守,有啥意见完全可以用舆论方式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向政府反映,那种违法行为无沦在政治上还是在道德上都不应得到赞许。在我们的脑袋里,这种说法是最容易接受的了。可是,有些西方人却认为,由于法律的要求与政治愿望和道德愿望时常存在着差距,法律上的评价和政治及道德上的评价也应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居民的违法行为是不应赞许的;但在政治和道德上,则是可以赞许的。因为,居民们没有使用暴力,他们完全有勇气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他们的行为是在非常有益地以略为刺激的方式提醒政府考虑自己的法律政策(有时简单的意见反映是不能起到这种有益的刺激作用的),这完全有利于法律的修正与改革。应该意识到,当人们使用善良违法的方式表达意愿时,他们的政治及道德的要求是相当迫切的,这本身恐怕已足以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与政策。良法与守法:良法者,追求善良美德之法律也。如果社会上存在着良法,而人们又普遍地遵守法律,根据任何关于法治社会的标准,都属于法治社会无疑。这时,已经制定的法律充盈着善良的愿望和追求,而人们,不分统治者还是国民,都遵守这种法律,奉其为行为准则。如此,社会则秩序井然,而人们则安居乐业,其乐融融也。当然,即使社会上存在着良法,凶杀、强奸、抢劫、盗窃等行为也会发生,这不出奇,根据良法对其加以惩罚就是了。

二、心得分享

这两篇读完之后,我想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都知道法律与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必然关系,即恶法非法。而实证分析法学派认为道德和法律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即恶法亦法。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以"权利"作为其全部理论的基石和核心,系统阐述了其对"善良违法"的基本立场,指出当法律本身的有效性是令人产生怀疑的时候,公民有权利遵循他们自己对法律含义的判断。德沃金的论述是对绝对守法观的摒弃,也是对法律至上的引申。

一般而论,人们要建立法治社会,当然要上下一体服从法律。然而,人是复杂的,除了服从法律,建立秩序之外,人们总还有自己的伦理追求。从某种意义上看,人们追求道德的善恐怕要比单纯地遵守法律更有意义,因为,追求道德体现了人们塑造自己的愿望,体现了人的主动性。再换个角度看,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对于法律的普遍的服从,而且还要宽容或者善待出于某种伦理原因的违法行为。在一个社会中,没有普遍的对于法律的服从,当然就没有法治;可是,如果没有对于出自道德原因的违法行为加以宽容,这样的法治就会既缺乏人情味又缺乏道德追求。这不仅是纯粹理论上的说明,它也是法治社会实践已经证明的结论。从目前公认的法治社会的实践来看,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是既坚持法治又奉行不宽容主义的。首先,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从深层次讲,是因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观念没有顺应这种情势变化。其次,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当然这并非说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

我们可以看到面对法院判决,苏格拉底选择的是服从,威尔士人选择的是半拒绝。苏格拉底选择服毒自尽,表现的是对法律判决的尊重,不管所依据的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只要它存在就应该遵守,这样社会才有秩序。苏格拉底考虑的显然是社会的秩序从而放弃自己的正义。威尔士人面对不公平的判决,采用的是接受法律的处罚但却继续抵抗政府的规定,威尔士人显然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从而放弃了社会的秩序。苏格拉底和威尔士人,谁的选择更具有意义?恐怕不能做简单的评价。关于良法与恶法的问题,讨论由来已久,见仁见智,有人说,恶法也是法应该遵守;有人说,恶法不是法不应遵守。苏格拉底选择了前者,充分树立了司法的权威,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但忽视了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会助长法律的专制。威尔士人选择了后者,会破坏司法的权威,给他人以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无序。但也能促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使法律修改的更加民主。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也有自己心中有意义的答案。我的分享由于工作经验有限比较偏向于理论,希望各位老师有实践方面的案例可以跟我分享,我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西窗法雨读后感10

记得刚开学的时候,第一次上民法课,老师就向我们介绍了《西窗法雨》这本书,然后我就开始了看《西窗法雨》。我一直以为法律是一门多么枯燥的学科,但自从读完这本书,我就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是那么的遥远,法律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与我们息息相关。《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上看,虽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了又恢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了。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这是对待杀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忏悔使之能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两种概念。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不就是前者占主导吗?法院是政府的,成为政府的铁杆助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向西方民主建设的学习完善,“政府旁边的法院”才得以出现,法院成为切实监督政府为人民的工具,政府与法院相邻,反应了两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独立。这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乱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书中详细举了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最后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

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并且不只是那些条文,是我们的教育过于教条化,把法律肤浅化了。刘星老师说,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再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这些文字让我欣喜,因为从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为首位的理念,感慨还有人能透过法律看现实。法律应该是活的,并且不仅活在生活中,更应该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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